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水利厅         日期:2023-01-28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厅设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为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实施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二、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物价变化、计日工、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幅度的工程量变化等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一般不作为设计变更。
      三、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四、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具体划分标准以《暂行办法》规定为准。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后实施。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审批,并在审批后14个工作日内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当一般设计变更对工程安全或对投资影响较大,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一)大中型泵站、大中型涵闸、水库等枢纽工程中主要建筑物地基或防渗处理范围、深度、厚度的变化以及消能防冲长度及范围的调整,次要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结构型式、地基处理方案变化,附属工程建设内容变化。
      (二)4级及以上堤防的穿堤建筑物数量、结构型式、地基或防渗处理方案的变化。
      (三)在不超过批复总概算情况下: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单项变更投资增减超过500万元;概算总投资1亿元~5亿元的工程,单项变更投资增减超过1000万元;概算5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单项变更投资增减超过2000万元。
      五、重大设计变更及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其编制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由项目法人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应按施工图阶段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六、申请设计变更审批或核备,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设计变更及由主管部门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申报文件;
      2.设计变更报告;
      3.设计变更方案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方案相应图纸;
      4.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等;
      5.  书面责任认定意见书。
      (二)由项目法人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
      1.一般设计变更核备表(参见附件1);
      2.设计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3.设计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施工图纸;
      4.设计变更方案评估论证意见;
      5.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造价估算表。
      七、设计变更报告的审批工作应以不影响工程实施为原则,尽量缩短审批周期。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有关规定执行。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应自受理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变更报告的时间)

      八、项目法人应重视设计变更的台账管理,按变更级别、合同标段等进行分类编号,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变更建议、评估论证意见、申报文件、设计变更报告及图纸、批复文件、核备文件等应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未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核备程序的,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变更工程价款,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九、工程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法人编制调整概算,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批复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先商请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十、未按规定报批、核备而擅自实施设计变更或将设计变更支解规避审批、核备的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对其年度考核时不确定为优秀等次。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错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或质量问题的,项目法人在审批、报批前,应明确责任,形成书面责任认定意见,一并提供,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采取返工或补偿措施,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一般设计变更核备表.docx


          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doc


          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总〔2020〕33号).pdf


陕西省水利厅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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